据财政部324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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