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链长+链主+链创”融合长效机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为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产业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 年,建成特色鲜明、体系完备、协同发展的节能环保产业体系会强链补链延链取得明显进展,产业发展规模稳步提升,产业集聚成效不断显现,市场主体竞争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
一一产业发展规模稳步提升。到 2025 年,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营业收入达到 6000 亿元,成为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12.推动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支持省节能协会、省环保产业协会、省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等成立省节能环保产业协会联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到 2025年,搭建一个节能环保信息化服务平台。强化链主企业与链创平台融合机制,开展“政产学研金服用”研发共享平台试点,联合高校院所、企业开展常态化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联合开展技术定制、测试检验、中试熟化、产业化开发,提高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加大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首台套应用示范,对纳入《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的节能环保产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加快制定我省节能环保优势领域的行业标准,巩固提升节能环保产业竞争力。( 牵头单位: 省科技厅、省经信厅;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
(五)实施市场需求扩大行动。
13.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根据省“十四五”规划、《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等项目建设需求,发挥项目建设带动作用,大力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超低排放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城市降温行动、绿色园区(企业 )、农村环境治理、矿山修复等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实施大宗工业固废、磷石膏、治炼渣、尾矿、粉煤灰等综合利用项目,全面推进绿色建材应用。加快省内江、河、湖、库绿色智能船舶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用好“共享工厂”“绿岛”“静脉产业园等先进模式,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全面推进武汉、襄阳、宜昌和黄石国家级“无废城市”试点建设。(牵头单位: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委军民融合办,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
14.深化环境要素市场改革。深化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改革,逐步建立碳排放配额有偿取得机制,丰富环境要素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探索碳普惠减排量与碳市场衔接。创建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探索建立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 )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建立绿色核算体系,推动生态产品定价、认证与成果运用,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市场化运作机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
15.强化产业招商引资。深化节能环保产业链研究,摸清产业链上中下游优势与短板,细化并持续更新节能环保产业链分领域图谱,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强链补链延链精准招商实施方案依托我省节能环保链主企业和各类创新资源,举办节能环保产业推进会、论坛、展会,开展产融对接活动。支持本地企业“抱团出海”,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湖北品牌。鼓励格林美加快大回收体系建设,到 2025 年,搭建一个节能环保产业供应链平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
四、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要求,组建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召开产业推进会,确保行动方案落地实施。建立节能环保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 强化资金保障。
依托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由安泰集团主导成立总规模 100亿元的绿色低碳发展母基金,统筹现有基金资源,引导地方政府、链主企业、各类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投资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子基金,用于支持本省节能环保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持续推动碳资产质押贷款、碳资产托管等多元化碳金融创新产品落地。支持企业发行低碳债券等企业绿色债券。创新发展节能设备租赁、治污设备租赁及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押融资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绿色债券贴息、环责险保费补贴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绿色担保纳入融资担保业务奖补政策范围。支持“鄂绿通”打造成绿色金融业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政府国资委; 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人行湖北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强化政策支持。
制定出台湖北省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若干措施加大节能环保产业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衔接争取国家政策、资金、项目,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等,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发展政策,确保重点园区、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水、用能和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 牵头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四) 强化督办考核。
制定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按计划进度推进实施。建立“月调度、季分析、年结账”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分类指导,及时分析研判产业运行态势,强化跟踪评估考核。(牵头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
附件1
湖北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三年行动方案重点工作任务清单(2023-2025年)
根据《湖北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内容,立足产业发展总体目标,制定本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一、建立“链长”领导协调机制
1.扎实推进省领导包保服务产业制度,组建节能环保产业链工作专班,研究制定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牵头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责任单位: 其他专班成员单位:完成时限: 2023年)
2.制定出台湖北省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若干措施,加大节能环保产业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完成时限: 2023年)
3.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发展政策,确保重点园区、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水、用能和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 (牵头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完成时限: 2025 年)4.培育 1 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双碳服务产业集聚区,重点建设 6 个特色鲜明、错位互补、联动发展的产业集聚区。(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 2025 年)
5.选取一批节能环保产业链关键性技术,通过“揭榜挂帅“委托攻关”“联合攻关”等方式立项,统筹现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限: 2025 年)
6.根据省“十四五”规划、《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等项目建设需求,发挥项目建设带动作用,大力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超低排放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城市降温行动、绿色园区(企业)、农村环境治理矿山修复等重点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5 年)
二、发挥“链主”企业导航引领作用
7.支持盛隆电气、三峡集团长江生态环保集团、长江产业集团、湖北联投集团、都市环保、武汉天虹、格林美、武昌船舶重工等链主企业,快速集聚优势资源,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在标准制定、技术创新、品牌创建、产销合作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牵头带动产业整体跃升。 (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 2025 年)
8.支持省节能协会、省环保产业协会、省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等成立省节能环保产业协会联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搭建一个节能环保信息化服务平台。推动产业联盟实体化、常态化运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年度《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报告》,以工作周报等形式定期向产业工作专班汇报情况。( 牵头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完成时限: 2025 年)
9.深化节能环保产业链研究,摸清产业链上中下游优势与短板,细化并持续更新节能环保产业链分领域图谱,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强链补链延链精准招商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 年)
10.鼓励格林美强化大回收体系平台建设,搭建一个节能环保产业供应链平台。 (牵头单位: 省经信厅;责任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完成时限: 2025 年)
11.由宏泰集团依托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主导成立总规模100 亿元的绿色低碳发展母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统筹现有基金资源,引导地方政府、链主企业、各类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投资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子基金,用于支持本省节能环保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牵头单位: 省财政厅、宏泰集团、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3 年)
12.支持中钢天澄、武汉天虹、中科水生等“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加快上市挂牌步伐。( 牵头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完成时限: 2025 年)
13.推动中建三局绿投、长江产业集团、湖北联投集团、武汉城发集团等,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扩展规模,提升节能环保行业细分领域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引领力的节能环保骨干企业。 (牵头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完成时限:2025年)
14.加快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与企业共建生态环保产业研究院、节能环保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孵化一批创新型企业。 (牵头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 2025年)
三、建立“链创”协同攻关机制
15.组建节能环保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链创平台的组织协调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完成时限: 2023 年)
16.强化链主企业与链创平台融合机制,开展“政产学研金服用”研发共享平台试点。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首台套应用示范。制定节能环保领域技术标准,完善标准体系。 (牵头单位: 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5 年)
17.加快建设以盛隆电气、三峡集团长江生态环保集团、长江产业集团、湖北联投集团、都市环保、格林美等链主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平台,强化链创平台的技术服务支撑作用。 ( 牵头单位: 省科技厅;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24 年)18.按规定举办节能环保产业推进会、论坛、展会,开展产融对接活动。(牵头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完成时限: 2025年)
附件 2
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若千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实施方案》(鄂政发[2023]8号) 精神,抢抓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大机遇,加快培育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制定如下措施。
、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根据企业年度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鼓励规上节能环保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 10%的比例给予支持: 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 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 20%的比例给予支持。(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支持节能环保企业技术攻关。针对制约节能环保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的突出瓶颈,鼓励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攻克一批关键性技术。采用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遂选节能环保产业链供应链关键重大项目,对项目投入的 1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0 万元。 (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
三、支持节能环保创新成果转化。对在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节能环保重大装备产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首台 (套) 示范应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鼓励企业购买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 ) 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 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
四、提升节能环保企业规模能级。对节能环保领域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的奖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各承担 50%.(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
五、支持节能环保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加大对节能环保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制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政策,对期满三年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
六、加强节能环保企业品牌建设。持续推进“万千百”企业质量提升活动,引导节能环保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长江质量奖,对获得长江质量奖的节能环保企业或组织奖励 20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 100 万元。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
七、强化要素供给保障。定期召开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会,协调解决重大困难问题,加大对重点园区、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用地、用水、用能和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强化财税金融支持。搭建政、银、担、企一体化融资平台,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鄂注册的节能环保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湖北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强化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依托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由宏泰集团主导成立总规模 100 亿元的绿色低碳发展母基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统筹现有基金资源,引导地方政府、链主企业、各类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投资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子基金。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龙头城市发起设立区域基金,辐射带动周边地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武汉市人民政府、襄阳市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十、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要求,组建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召开产业推进会,确保行动方案落地实施,建立节能环保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责任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